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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月12日登记结婚。2010年1月26日生育男孩李*甲。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打,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男孩李*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婚姻登记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1月12日登记结婚。

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2010年1月12日登记结婚。2010年1月26日生育男孩李*甲,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由于婚前缺少了解,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由于婚前缺少了解,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打,经本院做原告和好工作,原告仍坚持要求离婚,可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现婚生子女随被告一起生活,婚生子女应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孩李*甲由被告抚养,原告自2015年10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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