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松民初字第9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9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