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时间与霍欢欢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时间申请执行霍欢欢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做出的(2012)元民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元民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继续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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