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时间申请执行霍欢欢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做出的(2012)元民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元民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继续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