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对王某某诉张*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阿**初字第2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在中国建设银**尔沁旗支行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间允许向该账号内存款,但不得办理支取、转账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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