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1998年12月1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1月3日,生育一女孩,名叫赵**,2005年2月28日,生育一男孩,名叫赵**。婚后的夫妻感情一直不好,我与被告的性格不合,导致我与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两个子女随我共同生活,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抚育费,合理分割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现金47万元,债权13万元,给被告入保险6400.00元,三间正房,四间厢房,一辆三轮车,粮食60袋,2000块砖。

被告辩称

被告赵*辩称:1、同意离婚;2、房屋是婚前财产,理应归我所有;3、女孩赵*甲现年已经16岁,因从小在爷爷奶奶身边长大,所以同意孩子随其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男孩赵*乙随我一起生活。我挣回来的钱都在原告手里,2月26日、27日,我取出9.5万元元存款,其余的钱都在原告手里,至于债权,我不知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结婚证一枚,证明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12月1日登记结婚,是合法夫妻关系。

针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被告质*认为:无异议。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供了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现有的房屋系于1996年,即原、被告结婚前所建。

针对被告所提交的证据,原告质证认为:证明是虚假的。

根据案情需要,本院对原、被告的婚生子女赵**、赵**进行了询问,女孩赵**要求随其祖父祖母一起生活,男孩赵**要求随被告一起生活。

针对赵**的笔录,原告质证为:不属实,孩子的爷爷奶奶不关心孩子;被告质证为:无异议。

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委托赤峰大信**责任公司所做的鉴定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各一份,证明原、被告所居住的房屋装修所需费用为:75326.00元,共同财产三轮车价值为:2550.00元。

针对上述鉴定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原告质证为:无异议;被告质证为:房屋装修的价值过高,对资产评估报告书无异议。

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本院认证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被告无异议,系有效书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所提交的证据,被告虽有异议,但该证据加盖了村委会的公章,属有效书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对赵**、赵**做的询问笔录,原告虽有异议,但赵**已经16岁,赵**已满10周岁,所做的证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委托赤峰大信**责任公司所做的鉴定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属有效书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1月3日,生育一女孩,名叫赵**,2005年2月28日,生育一男孩,名叫赵**。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因家务琐事打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另查明,原、被告婚前被告建有三间正房,四间厢房,婚后共同财产: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花款75326.00元,三轮车一辆,价值2550.00元,电动车一辆,价值1700.00元,债权12万元(张*欠5万元、王*甲欠5万元、王*乙欠2万元),被告提取的存款9.5万元,原、被告赠与女孩赵**、男孩赵*乙每人名下存款4.5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理解,相互尊重,互敬互爱。本案中,原、我不注重培养其夫妻之间的感情,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准许。女孩赵**,男孩赵*乙均已十周岁以上,能够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二人愿随被告一起生活,应尊重其意见。原、被告现居住的房屋系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其所有,债权12万元,被告不知情,应由原告享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张*与被告赵*离婚;

二、女孩赵**、男孩赵*乙均随被告共同生活,抚育费自理;

三、债权12万元(张*欠5万元、王*乙欠5万元、王*乙欠2万元)归原告享有,婚前所建三间正房,四间厢房(包括婚后装修)、一辆三轮车、一辆电动车归被告所有,由原告给付被告共同财产折款2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合计115.00元,由原告负担。

鉴定费3500.00元,原、被告各负担17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