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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乌佳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3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崔大某,现年9周岁,生育长子崔二某,现年4周岁。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孩,被告抚养婚生男孩,抚养费均自理。并放弃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的分割。没有共同债务。

被告辩称

被告崔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离婚,被告抚养婚生女孩崔大某,由原告抚养婚生男孩崔二某。抚养费各自承担。同意原告放弃共同财产和债权的分割,没有共同债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3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崔大某,现年9周岁,生育长子崔二某,现年4周岁。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和原、被告的陈述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调解,已无和好可能,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男孩年崔二某年龄较小,原告有固定工作,能较好的照顾其生活,故应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孩由被告抚养。原告放弃共同财产及债权分割的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崔二某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孩崔**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均自理。

案件受理费75元,原告负担37.5元,被告负担37.5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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