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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照原告起诉时预留的被告电话及住址,多次给被告送达,没有找到被告,本院联系原告,原告起诉时预留的电话无人接通,发短信告知原告7日内缴纳公告费,原告亦未缴纳且无法联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起诉后,经本院联系无法联系,在被告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原告经本院通知不缴纳公告费,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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