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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段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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