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潘*负担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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