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75元,退还原告王某某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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