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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郭*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甲诉被告郭*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任审判,并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郭*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甲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月7日在莫旗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生育长女郭*,现年5岁,次女郭*某,现年2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原告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部分抚养费。要求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及外债。

被告辩称

被告郭*乙庭审答辩称,原告起诉离婚,同意离婚。同意抚养婚生长女郭*及次女郭*某。同意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同意偿还全部家庭外债。

原告郭**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证据为:

结婚证。证实原、被告合法婚姻关系。被告质证意见为属实。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

被告郭*乙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月7日在莫旗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生育长女郭*,现年5岁,次女郭*某,现年2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应诉后同意离婚。庭审中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郭*乙同意婚生长女郭*(现年5岁)、次女郭*某(现年2岁)由其抚养。原告郭*甲承担抚养费每年6000.00元,自2015年10月1日起每年的12月30日前给付,至该子女独立生活止。家庭财产北京现代牌轿车(黑N9893B)归被告郭*乙所有。被告郭*乙于2016年1月1日前给付原告郭*甲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20000.00元。全部家庭外债由被告郭*乙负责偿还。原告自愿负担本案诉讼费。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庭审陈述及充分证据在卷佐证,本院对以上法律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能够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庭审中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和家庭财产及外债问题自愿达成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事实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郭**与被告郭*乙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长女郭*(现年5岁)、次女郭*某(现年2岁)由被告郭*乙抚养。原告郭*甲承担抚养费每年6000.00元,自2015年10月1日起每年的12月30日前给付,至该子女独立生活止。

三、家庭财产:北京现代牌轿车(黑N9893B)归被告郭*乙所有。被告郭*乙于2016年1月1日前给付原告郭*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20000.00元。

四、全部家庭外债由被告郭**负责偿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原告郭*甲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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