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葛某某诉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某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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