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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葛某某诉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某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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