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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甲、被告张*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甲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9月1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吵架,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无子女,无财产,无债权债务。

被告辩称

被告张*乙当庭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实认可,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9月1日登记结婚。原告以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吵架,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双方确认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被告张*乙针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结婚证,欲证明原告与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张*乙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请求离婚,被告当庭明确表示同意离婚。经调解,双方仍认为无法沟通,不能继续生活,坚持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案调解无效,本院尊重双方意愿,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张*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

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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