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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