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诉被告解*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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