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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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