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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第(五)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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