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11月18日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销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余款返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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