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余款返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