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余款返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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