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销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余款返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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