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销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余款返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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