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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