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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与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战*诉被告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好,婚生一女战斌,现年35岁。后来为家庭琐事经常吵架打仗,感情不和。被告于1993年初离家出走,原告四处寻找,仍然下落不明,至今无音讯已20多年,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曹*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好,于**年××月××日生育一女战斌,现年35周岁。后因夫妻双方性格不和,为家务琐事经常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睦。被告曹*自1993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庭起诉离婚。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口信息证明复印件三张、结婚证申请书一份、普兰店市**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房屋所有权证一份及原告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已经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准予离婚。被告自1993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证明被告已无家庭观念,对原告更无夫妻感情可言,可视为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的离婚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待被告出现后可另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战*与被告曹*离婚。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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