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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韩*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诉被告韩*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被告韩*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姜*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好,婚后育有一男孩韩*乙。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吵嘴打仗,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韩*乙归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韩*甲辩称,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好,××××年××月××日婚生一男孩韩*乙,现年1岁。现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庭审过程中,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双方共有住房座落于普兰**家园4号楼1单元6层1号房屋一套归原告所有,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各自住房公积金归各自所有,被告不再向原告返还偿还大连市金州区生辉第一城2单元1号楼1806房屋的贷款。

另查明,被告系中海石油**湛江分公司职员,2015年5至7月被告实发工资分别为4649.05元、9353.09元、7471.48元。

本院认为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提供的收入证明、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等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婚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说明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过程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照准。关于婚生男孩韩*乙抚养权及抚养费一节,考虑到婚生男孩韩*乙尚年幼,为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婚生男孩韩*乙离婚后应当随原告一起生活,根据被告向本院提交的工资收入情况,被告的月均实发工资约为7157元,本院酌定被告每月需负担抚养费16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姜*与被告韩*甲离婚;

婚生男孩韩*乙(2014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随原告姜*一起生活,被告韩*甲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婚生男孩韩*乙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承担抚养费1600元,此款于每月月底前付清;

夫妻共同财产座落于普兰**家园4号楼1单元6层1号房屋一套归原告姜*所有,各自住房公积金归各自所有,被告韩*甲不需向原告姜*返还用于偿还大连市金州区生辉第一城2单元1号楼1806房屋的贷款;

驳回原告姜*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被告各自承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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