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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梁某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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