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梁某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