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赵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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