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甲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对离婚纠纷一案,因证据不足,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李*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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