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胡某某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祁*甲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曾某某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邹**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某某与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甲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谭某某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曲*与卢*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