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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甲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祁*甲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XX年X月XX日生育一女祁*乙。2010年10月24日原告到美国工作至今。因长期两地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监护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原告所述均属实,同意婚生女归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XX年X月XX日生育一女祁*乙。2010年10月24日原告到美国工作至今,双方长期两地分居。

上述事实,有被告提供的结婚证、婚生女户口信息及双方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证据已经双方当事人庭审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本案中,原、被告因长期两地分居,夫妻感情逐渐淡化,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经本院调解无效,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婚生女由其监护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被告表示同意,系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协商一致的结果,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祁*甲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祁*乙由原告祁*甲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止,被告赵某某不承担祁*乙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祁*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始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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