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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某、被告王*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20XX年XX月X日婚生一子王*乙。因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离婚,因被告有家庭暴力倾向,所以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按法律规定分割夫妻共同房产及家电等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姻感情基础牢固,恋爱8年之久,不是草率结婚,夫妻感情专一,相互忠诚,对家庭都有责任感,对儿子关爱有加,在生活中情投意合,沟通无话不说,不存在家庭暴力。我承认我有很多毛病,希望原告回家。我对原告有很深的感情,我很爱原告,希望原告给我一次机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自由恋爱,于20XX年同居生活,20XX年X月XX日双方登记结婚,20XX年XX月X日婚生一子王*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2013年2月原、被告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纠纷时,被告打了原告面部,致原告面部和耳朵受伤,后经公安机关调解和好。今年9月份,原、被告又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离家与被告分居至今,分居期间被告主动找原告要求和好,也发出关爱原告的短信。原告现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请求判决离婚,被告认为自己对原告有很深的感情,当庭向原告承认错误,请原告给自己一次机会,希望原告回家。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调解协议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为凭,经本院开庭审查、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这些矛盾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现被告知错认错,其要求改善夫妻关系的愿望非常强烈,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相包容,共同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关系还是可以修复改善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王*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受理费,逾期则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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