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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甲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甲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委托代理人孙*乙、被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曲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性格各异,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一直不好。从2014年4月份分居至今,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共同财产位于大连XXXXX区XX岛XXX村XX屯的平房3间价值6万元平均分摊。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原告曾于2013年起诉被告要求离婚,后又自愿撤诉。

本院查明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被告提交的结婚证、撤诉裁定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卷为凭,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是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所述的离婚原因仅是家庭琐事产生了纠纷,在家庭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在所难免,双方应积极沟通消除。故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况且原告已82周岁、被告已近70周岁,双方婚后共同生活10多年,双方应在生活晚年互相珍惜、相互扶持,共度晚年。因此,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孙*甲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孙*甲已预付,由原告孙*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受理费,逾期则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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