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余款返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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