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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余款返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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