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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福财杨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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