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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