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美*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诉讼请求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王**与解明悦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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