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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