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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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