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