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原告蒋**诉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某某诉被告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于美玲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