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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琳诉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诉讼请求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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