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琳诉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诉讼请求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原告王**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诉被告隋**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高*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毕**诉被告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某某诉被告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与侯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