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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善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朱某某依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近年来,因被告有外遇,夫妻感情恶化。被告还经常打骂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今年2月26日,被告曾起诉,因原告不同意离婚,故被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经过这一段共同生活发现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令原被告离婚。坐落在岫岩镇世通毓园楼房80(多)平方米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及现有债务,要求依法分割。婚后女孩王某某今年8周岁,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愿意承担抚养费3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常年不在家,不负担家庭费用,并且侮辱被告有外遇,夫妻感情不和,同意离婚。分居期间,孩子由被告抚养,离婚后孩子归被告抚养,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7.2万元。双方购房款、装修款、房贷款等大部分都由被告支付,并且借有外债。原告又写有保证书,如对被告打骂净身出户,所以房子归被告所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前自由恋爱后举行结婚仪式,后生有女孩王某某,现年8岁。于2007年10月12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近几年来,原告认为被告有外遇,双方夫妻感情逐渐恶化,现已分居半年多时间,均同意离婚。分居期间,孩子一直由被告抚养。原,被告于2013年9月份购买岫岩**园小区5号楼3单元2楼东楼房(85平方米),交付首付款7.75万元,贷款18万元。自2013年12月20日始偿还每月房贷2000元至2015年11月20日计偿还24个月房贷。原告提出买房时从父亲处借款2万元,每月挣的钱都交给被告,应依法分割房产。被告提出买房款、装修款和还房贷大部分都是自己出的,并借有外债5万元,原告不应该享有房产份额。双方对借有外债均未提供证据。

上述事实,原告提供有结婚证,被告提供有保证书,已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近几年夫妻感情不和,现无和好可能,双方均同意离婚,应当准许。双方分居生活期间孩子一直由被告抚养,被告同意抚养孩子,孩子应归被告抚养,原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双方关于购房款的各自支出和借有的外债事实不清,可另案处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

原、被告婚生女孩王某某归被告抚养,原告自2015

年12月1日起每月承担抚养费4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或高中毕业时止;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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