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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和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12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生育长女刘*,现年27岁;生长子刘*,现年23岁。近4年来,被告听信传言导致家庭不睦且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俩登记结婚属实,生育子女属实。我俩还有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12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生育长女刘*,现年27岁;生长子刘*,现年23岁。夫妻共同财产有三轮车一辆,存款3万元。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民政办婚姻登记证明一份。以及双方的庭审陈述附卷。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和庭审质证,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近三十年,且生育两名子女,说明其二人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原告现请求离婚,但未提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林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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