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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邵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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