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