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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和被告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月28日登记结婚。婚生长女温某某,现年2周岁。因双方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性格不和,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导致双方分居已六个月。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并要求由原告抚育子女,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5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俩登记属实,生育子女属实。孩子现在和我一起生活。我不同意离婚,我对原告还有感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月28日登记结婚。婚生长女温某某,现年2周岁。现双方已分居六个月,分居期间该子女随被告生活。庭审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结婚登记证。被告未提供证据。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和庭审质证,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生育一名子女,且该子女已两周岁,说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告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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