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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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