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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师*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师*、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7月登记结婚。于2014年2月16日生育婚生子。因被告从孩子出生就不管孩子,未尽到母亲责任,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请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师墨丁由原告抚养;3、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按照被告工资总额的25%)至孩子成年为止。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还有感情,我没有不管孩子,是原告不让我见孩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7月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从2014年4月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双方都有责任。现被告不同意离婚,愿意照顾孩子,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原告应念及夫妻感情及子女利益,慎重对待婚姻家庭关系。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包容、体谅,加强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宜判决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师*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对方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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