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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