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其主张的权利自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