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依法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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