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年某某诉被告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其主张的权利自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年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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