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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与被告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诉被告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信*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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