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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经本院主持调解和好。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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